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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劳动人事争议,对方已自认的事实还需要举证吗?

劳动法苑 转载 来源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微信

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4-03-24 21:46 {{clickNum}}

 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,对方已自认的事实还需要举证吗?

  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第八条规定,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,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,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,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:

  (一)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
  (二)涉及身份关系的;

  (三)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;

  (四)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、中止仲裁或者诉讼、终结仲裁或者诉讼、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。

 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、人民法院不予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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